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時間:2025-09-26 01:30:04來源:本站整理點擊:
手術室外,醫生問著急的丈夫:“情況危急,是保護孩子還是保護大人?”
家住廣州的梁先生最近又添了一個女兒。因為羊水過早破了,妻子進產房時已經昏迷不醒。醫生讓梁先生簽一份“萬一發生意外,是保護大人還是保護寶寶”的決定書。
雖然最后沒有出事,但梁先生覺得自己受到了很大的傷害。他說:“當時腦子一片空白,再說大人小孩都沒事,醫生為什么要嚇唬我們,讓我們受苦呢?”很危險,要不要保護大人?還是孩子?”醫院有必要讓產婦家屬做出這樣的選擇嗎?而作為孕婦,難免會想:“這個時候我的人生會不會由別人來決定呢?”
記者調查:公立和私立醫院情況不同
產房外“保護大人還是保護孩子”的抉擇,讓產婦的家人舉步維艱。那么,醫院是出于怎樣的考慮,讓家屬做出這樣的選擇呢?記者采訪了廣州多家醫院發現,并不是每家醫院都會允許產婦家屬做出這樣的選擇。一般而言,公立醫院堅持以“媽媽的安全”為原則,而私立醫院則會更加關注醫療糾紛。大多數家庭成員將被要求簽署此類“知情同意書”。
省婦幼保健院:院方將盡力避免家屬做出這樣的選擇
“在我們醫院,這種情況幾乎不會發生。”廣東省婦幼保健院副院長陳云斌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。 “如果母親因懷孕或分娩而有生命危險,醫院會盡最大努力首先挽救母親的生命。因為如果不這樣做,不僅在生命倫理學上是不合理的,但是對于剛出生的寶寶來說也是不合理的。好。媽媽自身的系統也是最先保存自身供給的“身體。還可能伴有嚴重的疾病。除非母親送院時已經嚴重昏迷,或者因車禍不值得搶救,否則醫院會選擇保護大人。”
廣州醫科大學第三醫院:本著“媽媽安全,寶寶第一”的原則
廣州醫學院第三附屬醫院婦產科副主任李英濤告訴記者,這家醫院絕對不會出現讓家屬選擇保護大人還是保護孩子的情況。 “在實際操作中,我們會本著‘媽媽安全、寶寶第一’的原則,確保母子安全。除非媽媽遇到自己生命無法挽救的情況,否則媽媽的生命安全是第一位的。”不允許家庭成員做出‘保護大人還是保護孩子’的艱難決定。”
私立婦產醫院:幾乎每一位準父母都會經歷這樣的選擇
“在我們醫院,每一位即將進入產房的準媽媽都要簽署這種‘知情同意書’。一般來說,只有即將生產的寶寶的父母才有資格簽署同意書。” .在同意書上簽字,生產過程中盡量避免簽字。”廣州一家民營醫院辦公室主任王先生告訴記者。
“患者家屬的知情同意是醫療行業規章制度的要求。無論多么簡單的醫療手術,只要可能對患者造成傷害,醫生都必須征求患者的意見或“他的家人。因為醫療手術有其特殊性和復雜性,同樣的手術在不同的病人身上可能會產生不同的結果。通過簽字同意環節,醫院可以采取主動,幫助減少以后可能出現的糾紛。”王老師認為,隨著公民法律意識的不斷增強,這種情況會越來越普遍。
爭議:誰有權簽署“手術同意書”?
記者在采訪中發現,如果在實際操作中出現危及產婦生命的急癥,且短時間內無法與產婦家屬達成共識,大部分醫生都會按原則處理。最大程度保障媽媽的安全。然而,一些醫院在產婦分娩過程中無法為自己做出選擇的情況下,征求家屬同意選擇“保護大人還是保護孩子”的做法引發了很大爭議。
患者:讓別人決定自己的生命權是不合理的
大部分接受采訪的孕婦表示相信自己的丈夫會選擇“寶大人”。不過,也有人提出質疑:如果丈夫“傳宗接代”是自私的,或者夫妻關系不好,或者母親昏迷,直系親屬都不在身邊,會不會讓別人決定母親的命運有多可怕?一些接受采訪的女性讀者表示:“難產是對女性權益的侵犯,在母子難以保障的情況下,仍然允許家庭成員選擇‘保護大人還是保護孩子’。” .這是對婦女權利的侵犯。
醫院:避免醫患糾紛,需按規矩辦
要求家屬簽字同意“保護大人還是保護孩子”的醫院認為,他們是嚴格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辦事的。根據衛生部、國家中醫藥管理局2002年9月1日實施的第《病歷書寫基本規范》號,“需要患者書面同意的醫療活動,患者應當簽署同意書。患者沒有充分的民事行為能力人因病不能簽字的,由其近親屬簽字。”
院方堅稱:“《病歷書寫基本規范》是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》、《醫療機構管理條例》、《醫療事故處理條例》等法律法規制定的,目的是為了保證醫療質量,防止醫療事故的發生。”家屬符號。
專家意見:可考慮術前公正性
針對“保護大人還是保護孩子”的爭論,談華林律師認為:“生命健康權是產婦的人格權,其決定沒有法律依據。”
譚華林認為,醫生要求患者簽署“知情同意書”,對于患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具有一定的積極意義,也避免了一些過程中的醫療糾紛。不過,在“近親屬簽字”部分的規定也存在明顯漏洞:如果重癥孕婦已經昏迷,那么由丈夫簽字,很難保證“留守”的情況。孩子第一”。
專家舉了一個例子:“上海一位準媽媽突發難產,情況緊急,但丈夫出差,女方父母不在上海,當時醫生第一時間通知男女雙方父母,女方父母第一時間趕往上海,但需要四五個小時左右才能到達,但醫院需要
要在一個小時內立即簽字做手術,否則母子都保不了。當時在醫院的只有男方父母,醫生問男方父母‘保孩子還是保大人?’男方父母在未通知男方和女方父母的情況下,選擇了‘保孩子’,結果,這位母親不幸身亡,而她的孩子保下來了。”“也許這樣的案例比較極端而且并不多見,但只要出現一次,對于產婦本身來說都是不公平的。”因此,接受采訪的專家認為,對高危產婦手術進行術前的公證是較好的解決問題的辦法。“這樣既可以滿足患者的知情權,又能夠消除醫務人員的后顧之憂,使雙方共同承擔責任和風險。”專家同時提醒待產的準爸媽,如果產婦本身已經存在較大的安全生育風險,最好把這種決策提前商定好,在產婦身體、精神狀態較好的情況下簽署知情同意書。
在母親和尚未出生的胎兒的生命只能保全其一時應該如何抉擇?我國大部分學者認為,母親的“生存權”大于胎兒出生的“出生權”。因為“出生權是生存權的延續。”“保大人還是保孩子”的問法也不是只有在中國才有,事實上國外許多國家也照此行事。
在美國,“保大人還是保孩子”的詢問通常是在臨產前進行的,在只能保全其一的情況下,由母親來做選擇。也有一些國家承認胎兒生命權的空間更大。
美國早期的判例則傾向于保護胎兒,法院經常許可強制輸血,甚至許可為了搶救胎兒的生命不顧孕婦的反對實施大手術。
在意大利,參照《阿根廷民法典》的規定,把胎兒叫做“有待出生的人”,與“具體存在的人”對立。所以,胎兒的生命權得到了重視。
迪拜的法律則規定,如果母親在車禍中誤傷胎兒導致流產,需要被判處“誤殺罪”。對造成胎兒死亡做出的罰款是造成一名婦女喪生的罰款的10%,大約為5500美元。(馮秋瑜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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